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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更新《宁波东海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5

广大企业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2月发布2019年第1号令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明确自2019年2月25日起,浙江省、江苏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要求,更新了《宁波东海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协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了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与开户申请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及撤销的情形、方式、时限。

    3.银行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4.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与我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充分理解协议内容。

    三、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企业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于公告日起1个月内前来开户网点重新签约,如因故未能前来的,视同同意更新后的账户管理协议条款内容,并配合我行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其账户进行管理。

    附件:宁波东海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