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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支票凭证限售、停售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12

尊敬的客户:

  为有效防范空头支票(含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我行对出售的支票凭证按以下限售、停售标准实行:

  一、支票凭证限售标准

  出票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入限售名单,并对其采取支票凭证限售措施: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最近12个月内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3次(含3次)的;

  (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清罚款的。

  出票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满3个月,且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出票人因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况被列入限售名单,自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出票人因第四项所列情况被列入限售名单,自罚款缴纳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

  二、支票凭证停售标准

    出票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入停售名单,并相应对其采取支票凭证停售措施,并回收未签发使用的支票凭证;

  (一)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3 次(不含3次)的;

  (二)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未缴清罚款的;

  (三)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银行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出票人因第一项所列情况被列入停售名单,自列入停售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出票人因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况被列入停售名单,自罚款缴纳或者配合银行进行核实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

    如果您对上述限售、停售标准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营业网点,或致电我行客服热线:4008866345

    特此公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