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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自营福费廷、国内信用证转卖福费廷及国内信用证代理福费廷三种形式(以下简称“自营福费廷”、“转卖福费廷”、“代理福费廷”)。

  (一)自营福费廷是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无追索权地从卖方买入未到期债权,同时收取利息和相关手续费,本行持有该债权至到期日并从开证行实现债权的业务。

  (二)转卖福费廷是指本行在与包买行达成一致后,将未到期自营福费廷业务项下的信用证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包买行,到期日包买行从开证行实现债权的业务。转卖福费廷行为是本行和包买行间的交易行为,本行有权转让自营福费廷下卖方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该转让行为以书面通知形式实现对卖方的法律效力。

  (三)代理福费廷是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卖方不可撤销地委托本行以其自身名义将信用证项下的未到期债权转卖给第三方银行(即包买行),到期包买行从开证行实现债权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