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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8

 

尊敬的客户: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我行客户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转发上级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银发〔2016〕102号)精神,我行将全面开展单位及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等相关工作: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已开立I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个人客户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我行已开立多个I类户的,我行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开户合理性。对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账户,拟通过撤销或归并账户、降低账户类别、中止账户服务、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强化存量I类账户管理。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我行系统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账户,要求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如限期内未核实则予以暂停非柜面业务。

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我行将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新开账户。 

4.加强单位开户意愿真实性核实。对授权经办单位账户开户业务的,通过法人录音电话、面签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为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要求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等资料,且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

5.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我行对下列情形有权拒绝开户:一是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二是对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立账户的;三是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我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相关业务。

6.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的对应关系。2016年12月底前,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将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7.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行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存款人在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其中,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保持现有业务流程不变,资金实时到账;个人通过我行自助柜员机转账的,我行系统对客户转出账户资金进行“圈存”控制,24小时后对资金进行转出处理,在跨行转账业务发生24小时内通过电子银行或柜面渠道进行转账业务撤销处理;

8.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行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将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转账的日累计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到我行柜面办理。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在我行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我行将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9.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根据规定我行不得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10.我行将于2016年11月10日起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与办理业务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地点的受理终端将停止业务功能。

11.我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保存交易信息5年以上。

12.我行将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测,经核实为可疑交易账户的,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我行将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由此可能给您带来相关账户使用等不便,我行深表歉意!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严格遵守并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6〕261号文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银发〔2016〕261号文图解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