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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01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您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我行现就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8月1日(含)起,我行新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全面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
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贷款合同签署前,我行将向您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需承担的全部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金额、成本项目、收取方式、年化水平、收取主体等。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但是如果您存在违约情况,仍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合理费用。您在线上或线下对明示表内容确认后,我行方可继续为您办理贷款业务。
三、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866345,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衷心感谢您对我行的理解与支持!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