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
| 产品名称 |
出口信用证押汇 |
| 定义 |
是指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业务中,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押汇申请人)向本行提交信用证及其项下全套单据,并提出融资申请,经本行审核后,向其提供短期融资并保留追索权的业务。 |
| 用途 |
出口商能在国外收汇到达前获得融资,加速资金周转。 |
| 申请人基本要求 |
1.有出口业务经营资格; 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贸易记录; 3.有稳定的出口业务渠道; 4.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证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兑付银行资信良好,所在国家、地区政局稳定; 6.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不含有软条款,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7.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经开证行授权的除外)。 |
| 押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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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汇利率 |
按本行相关贷款定价要求执行 |
| 押汇期限 |
押汇期限根据合理的收汇期限确定,即期信用证一般不超过30天,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付款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180天。 |
| 还款(结息)方式 |
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
| 业务提示 |
1.押汇币种为贸易结算币种,可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2.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的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本行相关费用(手续费、电报费、利息等)及他行预估费用(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最高不超过索汇金额。 3.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收汇时必须从收汇款项中扣还出口信用证押汇本金或本息。允许借款人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款项。 4.出口信用证押汇原则上不予展期。有特别原因确需展期的,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押汇期限,且展期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