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
| 产品名称 |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
| 定义 |
是指在赊销(O/A)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出运货物后,凭出口商业发票及其他相关单据,向本行提出融资申请,并以货物的出口收汇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
| 用途 |
出口商能在国外收汇到达前获得融资,加速资金周转。 |
| 申请人基本要求 |
1.有进出口业务经营资格,出口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资信良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3.上下游客户关系稳定,经营情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 4.出口贸易须符合国家的出口贸易政策,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
| 融资材料 |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 3.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运输保险单等全套出口单据以及出口报关单; 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
| 融资利率 |
按本行相关贷款定价要求执行 |
| 融资期限 |
融资期限根据借款人申请并结合以往贸易收汇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不可展期。融资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融资期限=融资天数+ 宽限天数 融资天数是指自融资日至商业发票或出口合同约定付款到期日的天数。 宽限天数是指从商业发票或出口合同约定付款到期日至本行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一般在15-60天左右。 |
| 还款(结息)方式 |
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
| 业务提示 |
1.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币种为商业发票币种,融资款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 2.借款人在出货后出具给进口商的发票上打印债权转让条款,未打印转让条款的,则应根据本行要求提供客户签章的特殊声明,明确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本行及本行收汇汇路等内容。 3.融资金额应根据出口商资信、进出口双方交易历史和付款记录、基础交易商品市场行情等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出口商业发票金额的80%。 4.借款人原则上应以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融资本息,如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融资本息,需向本行出具情况说明,本行可为其办理购汇偿还融资本息手续。 |
